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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粉煤灰分选设备价格,在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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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排灰可采用分选磨细工艺综合利用;湿排灰采用先烘干后分选磨细工艺。 您还可以找设备,小型设备,生产设备,奶茶店设备,设备厂等产品信息。 目前,在水泥工业发达地区,如江苏、山东、浙江、河北等...粉煤灰电选法分选设备粉煤灰及其它工业废渣作为火力发电厂等的工业废弃物,随着...这种模式,在国税函号文件下发以后,实践中无争议,按照销售价格计税即可。 曾多次获得省地税系统“十佳征管标兵”、“稽查能手”,“税收征管技术状元”等称号。

专业优势:擅长用税收策略解决特有的企业管理问题,在二十年的税收稽查、税政管理实践中,特别是对企业税收策略及涉税风险防范有非常深入的研究。 对于电厂无偿赠送粉煤灰是否征税问题,多有争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5月19日下发2011年第32号公告,明确无偿赠送粉煤灰需要征税。 并要求无偿赠送粉煤灰价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核定视同销售价格,然而对粉煤灰粗灰的无偿赠送,由于既缺乏可比价格,也缺乏成本资料,无法适用16条,其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仍然会存在争议。 电厂对于粉煤灰的利用通常有三种模式: 种模式:电厂自购粉煤灰分选设备,将粉煤灰分选后出售。 这种模式,在国税函【2007】158号文件下发以后,实践中无争议,按照销售价格计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于2007年2月5日对深圳国税局做出国税函【2007】158号批复: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在国税函

第二种模式:电厂自购粉煤灰分选设备,将粉煤灰分选后,无偿交给粉煤灰公司,由其进行销售。 在这种模式中,粉煤灰公司往往由电厂职工全体入股成立,其实是将电厂粉煤灰销售收入利润作为类似福利的模式,由电厂职工享有。 国家税务总局第32号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电厂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粉煤灰公司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由于电厂将其粉煤灰全部无偿交给粉煤灰公司,因此无同类价格,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二款,按照其他纳税人的类似价格确定。 第三种模式:电厂职工入股成立粉煤灰公司,由粉煤灰公司购买分选设备,电厂将粉煤灰无偿交给粉煤灰公司,由其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出售。

该模式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分歧较大: (一)企业观点:粉煤灰是一种废弃物即垃圾,不是自产的货物。 如是货物应是企业的资产,会计准则定义资产是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公司自产货物是电,而不是垃圾,该垃圾无法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粉煤灰不属于公司资产未纳入资产管理及核算。

由于该垃圾一旦形成后,直接归属于垃圾清运者,电厂不再对其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既不是货物,所以也无需发生“赠送”行为,同时为了保证正常生产,还需将其清理,支付一定的清理费用。 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的核心意思表示为: ,如果电厂对粉煤灰分选后,作为分选后的粉煤灰产品征税无异议。 第二,电厂的粉煤灰没有分选,没有利用价值,交给粉煤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 在32号公告下发之前,企业说的不能说一点儿道理没有,且粉煤灰公司在没有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已经全额缴纳了增值税,增值税链条没有断绝,不征收增值税也是一种意见。

但是32号文件并未区分粉煤灰原灰和细灰,而是笼统规定要求征税。

因此在32号公告下发以后,对粉煤灰原灰征收增值税也已经成为定局。

问题是计税依据如何确认呢? (三)粉煤灰原灰视同销售价格确定无法适用《实施细则》16条。

32号公告要求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确定计税依据,但其实16条对于电厂视同销售粉煤灰原灰是无法适用的: ,由于电厂并未有出售粉煤灰粗灰业务,且其他公司也未有出售粉煤灰粗灰业务,因此缺乏可比价格。 第二,按照成本加成法,由于粉煤灰粗灰的成本无法从电厂成本中分离出来,因此也无法加以适用。 32号文件对于粉煤灰粗灰征税,其计税依据究竟如何确定,笔者当时所在检查组提出了“价格倒推法”确定电厂视同销售价格。 即:设粗灰视同销售价格为X 假定公式如下: 粉煤灰公司细灰价格=(粗灰价格X+分选费用+分选设备折旧+人员工资)×(1+10%) 从而到推出粗灰价格X。 而企业认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三种视同销售确认价格方式,对此也不接受。

国家税务局

(五)“可将粉煤灰原灰按照关联交易对待。 种模式电厂自购粉煤灰分选设备,将粉煤灰分选后出售。 这种模式,在国税函号文件下发以后,实践中无争议,按照销售价格计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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