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6日 – 2003年2月2日,李大伟与王兴益签订《采石厂承包协议书》,约定李大伟将其取得采矿权的兴达石场发包给王兴益进行经营,王兴益每年交纳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自愿协商签订“石场承包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了开采方式、承包年限及承包金、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该协议书第九
2006年1月21日 – nbsp   按合同约定,明仕浩公司解除黄竹坑石场与承包方的《承包协议书》,双方办理完石场移交手续当日,我公司向明仕浩
2011年9月23日 – 且原、被告签订的《石场承包协议书》中也没有不履行告知义务必然导致转包无效的规定 , 因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2005年1月29日 – 梅窖组山地承包经营合同公证书;6、关于梅窖村梅窖组与寨脑村腊村组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协议书;7、赣兴公司与梅窖组山价款协议书。 被告
1996年5月28日,益强石场的业主李志与李虹、戴天签订了一份《承包益强石场开采协议书》,将益强石场及石场内的一切机械设备、工具、场地、设施、房屋等
按合同约定,明仕浩公司解除黄竹坑石场与承包方的《承包协议书》,双方办理完石场移交手续当日,我公司向明仕浩公司支付首期收购价款共计人民币叁仟万元
2009年7月25日 – 因此,即使已经获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签名同意,2008年9月5日黎某与蓬下村委会签订的《蓬下村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依旧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
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已经获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签名同意,2008年9月5日黎某与蓬下村委会签订的《蓬下村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依旧无效。
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已经获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签名同意,2008年9月5日黎某与蓬下村委会签订的《蓬下村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依旧无效。
本文主要介绍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法律咨询,包含了合作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协议书法律咨询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2012年4月30日 – 既不能种树也不能耕种,便让全村的人入股开办了个石场,城里建设是离 承包协议书,每年给村委十万的承包金将石场转到了自己名下,在石场
原、被告签订《石场场口出租协议书》,将原告承包的石场场口出租给被告采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
2011年12月29日 – 2003年2月2日,李大伟与王兴益签订《采石厂承包协议书》,约定李大伟将其取得采矿权的兴达石场发包给王兴益进行经营,王兴益每年交纳
2008年8月25日 – 通过选址选定在“黑箐龙”原杨文云承包的石料场作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 日与原石场承包人杨文云签订了《石场转让协议书》。经丘北县发展
2002年10月30日,{李4X}取得关于兴达石场的《采矿许可证》。2003年1月1日 2003年2月2日,{李4X}与{王7X}签订《采石厂承包协议书》,约定{李4X}将其
2***年7月5日 – 石场开采协议书》并进行开采生产。承包期为十五年( 2002 年 9 月 19 日 至 2018 年 1 月 1 日 )。 2 、甲方签名代表有村长宋某、徐某连、
2011年8月30日 – 梅窖组山地承包经营合同公证书;6、关于梅窖村梅窖组与寨脑村腊村组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协议书;7、赣兴公司与梅窖组山价款协议书。 被告
2009年7月25日 – 因此,即使已经获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签名同意,2008年9月5日黎某与蓬下村委会签订的《蓬下村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依旧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
2012年8月2日 – 7、赣兴公司与梅窖组山价款协议书。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梅窖镇梅窖村天井窝矿区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2、
2012年9月3日 – 2003年,家住北流市扶新镇扶新村的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石场开采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某把坐落于菠萝坑的石山一块承包给被告刘某开采
饶德国在该《承包协议书》上亲笔签字捺印予以认可。饶德国之妻霍本群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亦陈述了“饶德国采石厂系饶华容、杨美、饶德国在合伙经营”的
2006年10月12日 – 被告人李勇将该石场的复绿整治工程发包给郭某承包的矿协下属企业 2003年1月间,深圳市龙岗区罗定石场申请继续治理该石场,并与矿协
2009年7月25日 – 因此,即使已经获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签名同意,2008年9月5日黎某与蓬下村委会签订的《蓬下村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依旧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
2009年7月25日 – 因此,即使已经获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签名同意,2008年9月5日黎某与蓬下村委会签订的《蓬下村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依旧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
2009年7月25日 – 因此,即使已经获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签名同意,2008年9月5日黎某与蓬下村委会签订的《蓬下村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依旧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
2012年10月25日 – 枫深石场发包方的代表黄某与孔某、钟某签订了一份《枫深石场承包合同 该《协议书》一式三份,甲(孔某)乙(钟某)双方和石场各执一份。枫
原、被告签订《石场场口出租协议书》,将原告承包的石场场口出租给被告采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