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纱线机器,商品编码

关于纱线机器,商品编码的信息展示:

品目84.22不包括:(一)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品目84.52);(二)品目84.72的办公室用机器。 品目84.24不包括:喷墨印刷(打印)机器(品目84.43或84.71)。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品目84.5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57、84.58、84.59、84.60、84.61、84.64或84.65的规定,则应归入品目84.56。 2.模拟式计算机,即能够模拟数学模型并且至少包括模拟部件、控制部件和程序部件的机器。 3.混合式计算机,即具有模拟部件的数字式计算机或具有数字部件的模拟式计算机。 (二)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单独部件所组成的系统。 除本条注释(五)另有规定外,一个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整套系统的一部份: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几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如果单独进口或出口,应归入品目84.71。 (四)打印机、键盘、x-y座标输入装置及磁盘存储部件,只要符合本条注释(二)2、3所列的规定,应一律作为品目84.71的部件归类。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品目,对于无法按功能归类的,应归入未列名品目。 六、品目84.82还包括直径及最小直径与标称直径相差均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相差数值较小的为准)的抛光钢珠,其他钢珠归入品目73.26。 七、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的用途对待。 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品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品目84.79。

品目84.79还包括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各种材料以及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制缆机)。

八、品目84.70所称“袖珍式”,仅适用于外形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机器。 子目一、子目号8471.49所称“系统”,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二)所列条件,并且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器)及一个输出部件(例如,视频显示器或打印机)组成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二、子目8482.40仅包括滚柱直径相同,不超过5毫米,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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