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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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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联合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国土资源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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