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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山违法,经查存在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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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业开发结构、推动矿业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 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 一个矿体或者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适合由一套开采系统开采的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一个矿权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矿区范围内只能有一套生产开采系统。 对确因受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和历史原因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由发证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 通过资源整合,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 鼓励矿山企业采取自愿联合、重组、兼并收购、资产评估入股、市场化配置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从而提高矿业开发集中度,使矿山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和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三)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通过整合,调整安全距离不达标企业,充实生产、开采技术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认真落实县财政局、国土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井陉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整合后矿山必须编制治理方案,使重点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和控制。

以2004年395家矿山企业为基数,通过近几年的整顿规范,到2010年年底全县矿山企业数量控制在100家以内。 煤矿、石灰石、建筑用灰岩、制碱用灰岩、石英砂岩。 三、具体政策整合范围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省政府冀政〔2005〕84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 1、整合是合法矿山之间的资源、资金、人才等要素的优化组合。

参与整合的矿山必须是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合法企业或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正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 2、2007年度整合规划后因军事设施保护范围影响禁止开采的矿山企业或造成不能正常延续的矿山企业近参与整合。

3、无证开采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已经废止或被注销、吊销的矿山企业以及已关闭或属于16种关闭范围的煤矿,不准参与整合。 4、对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原投资的设施设备自行处理。 5、这次整合,矿权与矿权安全距离必须达到300米以上;对军事设施保护范围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武装部井司字〔2007〕第19号文件执行;与铁路、公路、桥梁、旅游区、村庄、电力设施等距离范围严格按井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

6、根据资源分布情况,本次资源整合可以对原来矿区进行适当调整(边角地、隔离带、界梁、矿柱可以划进去),但不得借整合机会,扩大矿区范围。 扩大部分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优先整合企业购买扩大部分。 如参加整合企业不能按时或无能力缴纳价款的,政府将依法收回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 7、对现有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但存在“一个矿权(与矿权法人无隶属关系的)多家开采”的矿山企业参与整合的,应进行停产整顿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整改。 停产整改期间:①国土资源局要撤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工商、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划定的一证多点矿段”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证明及相关手续。 取消对划定多点矿段负责人进行的收费,只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收费。

⑤环保部门对停产整改矿山的环保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整改达到上述要求,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安监局(或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参与整合。 8、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

9、对列入整合范围内的41家矿山企业整合为12家。

在取消一个矿权多家开采的基础上,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要求,在实施整合时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统一行动,密切配合。 ①对已列入资源整合矿区的矿山企业,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办理采矿登记延续手续,各相关部门依法注销相关证照、停供火工品和电力供应,待整合完成各部门重新核发新的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②参加整合矿山企业原矿区范围内存在保有储量,经当事人核实后,保有储量的价款不再缴纳;另外虽然有保有储量,但已形成越层越界的依法处理后,所采出矿量折抵已批占用储量。

已经采完购买储量的企业,经本人申请,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参与整合。

10、整合后的矿山要达到如下标准:①整合矿山企业要达到“三个一”(即:一套管理班子、一套开采系统、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求进行整合,确保矿山企业实现安全规范运行。 ②矿区范围明确、矿权设置合理,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规范,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设计开采。

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匹配合理,“三率”指标科学规范,符合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总体要求。 ③新建矿山的建设生产规模不低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要求的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生产装配水平要高于全省矿山平均装配水平,具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④矿山企业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采矿资质条件,产权明晰、责权分明,并有相应的采、选、地、测等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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