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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场合伙经营合同格式,果园经营承包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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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合同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转让注册商标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后者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只是注册人的名称、住址等发生了变化。 在本条规定情况下,明确协议转让注册商标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是说,不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按有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有关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转让的注册商标涉及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收费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和《收费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二)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是指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转让方将其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有偿转 阅读全文 4薛兴荣与谢邦成土地承包经营转让合同一案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兴荣。

承包果园

上诉人薛兴荣因与被上诉人谢邦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09)旬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薛兴荣及委托代理人朱发林、鲜明,被上诉人谢邦成及委托代理人常正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委托代理人王希祥,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兴业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商品街大道。 委托代理人林圣全,现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志能(又名冯志强),男,194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三亚市崖城镇水南新村。

委托代理人蔡金翠,女,1955年出生,汉族,现住三亚市崖城镇水南新村,系冯志能之妻。 委托代理人曾清雄,男,1940年出生,汉族,现住三亚市新民路091号。 原审第三人蔡山贵,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三亚市外贸路。 原审第三人许江海,男,1946年出生,汉族,现住三亚市南海二巷28号。 原审第三人林永璋,男,1946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宿舍。

果园经营

委托代理人陈川华,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希祥,被上诉人兴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家仁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圣全,被上诉人冯志能及其委托代理人蔡金翠、曾清雄,原审第三人蔡山贵,原审第三人许江海,原审第三人林永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川华到庭参加诉讼。 原判认定,冯志能与宏利公司、宏利公司与兴业公司分别签订转让所承包果园的合同,系经土地所有人拱北村委会的同意而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果园经营承包

兴业公司按约向宏利公司支付了果园转让费,但宏利公司未向兴业公司移交足约定面积的果园,应承担违约责任。

兴业公司诉求的是宏利公司赔偿因其不履行移交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经本院委托三亚市价格事务所对宏未移交部分果园的芒果树2001-2002两年的净收益进行评估,认定其收益为598215元,本院予以采信。 由于宏利公司与兴业公司对转让的48000株芒果树中幼苗和补种苗的数量约定不明,不能提供准确的计算参数,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净收益中50%的损失,宏利公司应向兴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9107.5元。 冯志能与兴业公司于2000年3月22日签订《具结书》,约定由兴业公司通过宏利公司向冯志能支付果园的转让款后,冯志能则在兴业公司指定的期限内移交果园。 兴业公司向宏利公司支付了138万元,之后宏利公司向冯志能支付了116万元,与冯志能与宏利公司、宏利公司与兴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所转让的2500亩果园形成了对价,冯志能有义务向兴业公司移交果园。

冯志能与拱北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明确约定所承包的土地为2500亩,不存在重大误解。 在庭审中经拱北村委会出庭作证,证实该承包土地的面积为2500亩,并且只有冯志能一人承包,冯志能有向兴业公司移交果园的条件,冯志能提出果园面积仅为500亩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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