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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发电发热量要求,油母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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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振动筛、洗沙机 描述:运行成本低、节能、产量大、污染少、维修简便。 2014年5月12日-,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 低和高的辩证法 煤矸石和粉煤是一种可以综合...尤其是把煤矸石用来发电,一吨煤矸石的发热量可...2014年5月13日-,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按煤矸石中碳的含量多少可分为四类一类 4%,二类4~6%,三类6~20%,四类 20%。

四类煤矸石发热量...2013年3月30日-并建议相关部门制定、规划煤矸石发电的利用方案。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九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以上情况的审核,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审核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 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 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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