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矿业资料 >> 砂场协议,濮阳县农民陈相师今年

砂场协议,濮阳县农民陈相师今年

关于砂场协议,濮阳县农民陈相师今年的信息展示:

濮阳县农民陈相师今年2月到原阳县韩董庄乡黄河边一采砂场干活,3月19日,在修理与采砂船相连的抽砂管道时落水失踪,至今杳无音信。 陈相师的家属要求赔偿时,采砂船老板以签订“出现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的“生死协议”为由,拒绝赔偿。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涉事采砂场是否属于非法采砂,如此简单的一个问题,原阳黄河河务局与原阳县安监局的说法不一。 针对出事砂场是否有合法的采矿证、采砂证是如何办理的等问题,本报将追踪报道。

采砂工落水失踪老板未及时报警 天很热,心很冷。 站在黄河岸边的原阳县韩董庄乡段,濮阳县农民张利亚没说几句话哭了。 今年3月,她的丈夫陈相师在这里的一采砂船上采砂时,掉入黄河失踪。 她说,船老板以签订过“生死协议”为由,不予赔偿。 “今年2月18日,船老板陈相森、李学法、崔三功雇我丈夫到原阳县韩董庄乡黄河边一采砂船上抽砂。 ”张利亚说,今年3月19日,崔三功开着小船载着其丈夫陈相师在河道里干活时,陈相师掉进黄河后失踪。

事发时,陈相师的工友王秋月在采砂船上看到了事情的经过。 王秋月告诉记者,当时崔三功开着小船载着陈相师,突然小船一晃,陈相师掉进河里,他一阵扑腾,在游了大约50米后不见了。 他说,陈相师落水失踪后,崔三功开着船在水面上转悠,没有发现陈相师,船靠岸后他站在浮桥上看了看,也没有组织人员施救。 ”王海宽说,另外两个船老板陈相森和李学法赶到现场后,已是晚上八九点,他们把民警和消防队员叫到办公室,不知道说了些什么,民警和消防队员都走了,当晚没有人下水打捞。 原阳县韩董庄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中这样写道:3月19日17时许,我所接到县局110指令,有人在原阳县韩董庄乡花园浮桥西抽砂时掉入黄河。

濮阳县

消防大队和派出所民警都到现场,经过搜寻,并没有找到落水人陈相师。 “我认为,事故发生后,崔三功没有及时施救和报警,错过了的抢救和打捞时机。

场协议合同书

”张利亚说,她和家人闻讯后赶到事发现场,抱着一线希望,印了许多寻人启事,顺着事发地的下游一路张贴,并访问了河边的村民,但至今没有丈夫的任何音讯。

家属讨公道老板称签有“生死协议” 寻找陈相师一直没有任何结果,张利亚认为丈夫生还的可能性不大,便和崔三功等3个船老板商量赔偿事宜。 “船主说他们与我丈夫签订的有协议,如果出现事故与他们无关。 ”张利亚说,在协商过程中,开始船主说愿意补偿两三万元,但她当时并没有答应,后来对方变卦说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不予赔偿。 从濮阳到新乡,张利亚多次找到崔三功等3名船主商量赔偿事宜,但每次都是无功而返。 据崔三功介绍,采砂场把抽砂的业务承包给崔三功、陈相森、李学法3人,崔三功提供船只,陈相森和李学法提供抽砂用的管道等设备,3人与采砂场老板签有协议,抽1立方砂可得4元钱,出现事故与采砂场无关。 崔三功、陈相森、李学法经过协商,又把采砂船的具体抽砂业务承包给崔三功,由崔三功组织工人抽砂,抽1立方砂给崔三功1元钱,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与船方无关。 “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陈相森和陈国良找到当地人下河打捞,尽管没有找到陈相师,但我们前后也花了大约12万元,当地的村民可以作证。

场协议合同书

为进一步验证崔三功的说法,几经周折,记者在原阳县安监局见到了崔三功等3人与陈相师签订的协议。

协议书上显示,甲方为崔三功、陈相森、李学法,乙方为陈相师、陈国良。 协议的大致内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船只,乙方组织工人抽砂,并按甲方要求以每立方1元的价格向甲方供砂,甲方按照抽砂量定期给乙方结账。 协议上还约定了甲方和乙方的责任,其中乙方责任中有一条为:“施工期间,必须穿救生衣,施工期间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 张利亚说,她的公公、婆婆因病偏瘫生活不能自理,家里还有两个孩子,一个8岁,一个5岁,现在家里的顶梁柱突然不在了,这个家像塌了天,老人的赡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都没有了着落。 对于张利亚所说的赔偿问题,崔三功对记者说,如果法律上规定该他赔偿,他一定会赔偿。 律师:“生死协议”不能免责 陈相师与船主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安全事故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记者此向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咨询,多数律师认为,“生死协议”不能免责。 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浩认为,所谓的“生死协议”是指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劳动者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也并不是真的生死由命了,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而免责。 因为这类合同与我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也违背了法治的精神,是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郝浩认为,签订协议首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签订的管理协议或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种管理协议或条款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认为,陈相师相当于计件拿工资,与船主是雇佣关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他们之间签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另外,在陈相师落水之后,船主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施救,也没有及时拨打120和119,在民事上也存在过错。

版权所有:上海选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