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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环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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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小型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几年来,我区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刺激了建材业的大发展,建筑石料、石材用量急剧增加。

恢复生产

目前全区采石场数量已达3600多座,一部分采石场能够按照《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露天开采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保证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 但是,还有一些采石场尤其是小型采石场,业主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基础管理十分薄弱,员工素质普遍较差,导致伤亡事故频发。 2003年我区采石场共死亡112人,占非煤矿山死亡人数的58.03%。 小型采石场安全状况较差,已经成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突出矛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开展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小型采石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坚决淘汰落后工装,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采石场安全生产问题(一)所有采石场必须确保在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开采。 市、县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验收。 采石场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要求:1.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 2.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方案设计,并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采方案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批。 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设计和审批。 3.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复工复产、雨后、炮后排险检查制度。 4.有专职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有爆破说明书,并严格执行。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使所有通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监视线范围内,爆破前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二)强化采石场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是对采石场主要负责人、现场生产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爆破员、安全员、装载机及挖掘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尽快提升这类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能力。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上述特种作业人员由各地级市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执行。 以上人员除了必须通过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三)采石场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采石场的实际开采工程图纸和安全设施及技术力量情况等资料。 (四)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采石场实行重罚制度。 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3个月,经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累计发生2次死亡事故的采石场,吊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六)加快采石场结构调整步伐,淘汰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小采石场。 1.各级安监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年产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场,临时性重点工程所需石料的新矿点,由国土资源、安监部门共同审批,严格把关。 2.2005年年底前年产20万吨以上的采石场都要采用机械化开采和中深孔爆破技术;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3.2005年底基本关闭年开采量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场。 4.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采石场,除按本意见管理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规定,严格监管。

(七)建立适合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行业自律组织,促进采石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我区采石场基本处于一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自由状态,急需发挥社会的力量来共同搞好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 为此,各地要以地市一级为单位组建相应的采石行业或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协会。

该协会为采石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为采石场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充当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等方面的作用。 三、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事故(一)小采石场由市、县负责安全监管,自治区对各地级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主要对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行“双控”。 自治区对排列前三名安全管理较好的地市进行表彰。 安监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采石场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采石场《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督管理以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具体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环保、国土、工商等执法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采石场,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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