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矿业资料 >> 石场选址,还群众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石场选址,还群众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关于石场选址,还群众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的信息展示: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方案)。

一个采石场

第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属地监管的原则。 上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安监部门承担由本级安监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工作,并负责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第八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新建项目在初步确定矿界后,联合踏勘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申请竣工验收以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 第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2 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根据业主要求确定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 3.3 开采方式 根据开采区地形、矿岩物理力学性质情况,确定采用分台阶开采或是高台阶分层开采方案。

一个采石场

3.4 露天开采境界3.4.1采场边坡参数的确定分台阶开采应确定边坡参数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宽度,终了边坡高度,最终边坡角。

高台阶分层开采应确定分层台阶高度(但台阶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台阶高度,分层台阶坡面角。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令第19号)同时废止。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 关闭 三边 范围采石场、砖瓦窑的整治方案 根据市委20091号会议纪要精神和全市公路边、河流边、城市周边(以下简称 三边 )绿化动员大会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彻底取缔 三边 范围的采石场、砖瓦窑。

采石场选址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 三边 可视范围内所有的采石场、砖瓦窑,不再审批新的窑场。 重点是S223线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砖瓦窑。

三、整治时间 自2010年7月10日至2010年12月30日。 6月24日,县安监局组织各镇乡安全分管领导和各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在县武兴宾馆会议室召开了国家安监总局新颁布的《小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宣贯工作会议。 该《规定》于2011年4月18日经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笃强如何贯彻《规定》,切实提高我县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水平做了部署和要求。 同时,还传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张德江副在湖南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并各镇乡抓好当前各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 副县长王炉军参加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镇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定》施行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抓好抓实;要不断加大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令 第 19 号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点与点的垂直距离(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上一页: 破碎机400x600轴承,mqg1
下一页: 专门研磨粉的小机器,研究会
转载时请注明本信息来源于:上海选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 石场选址,还群众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http://www.jqshebei.com/knowledge/p_38136.html
版权所有:上海选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