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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开采中山场补偿,2007

关于矿区开采中山场补偿,2007的信息展示:

随着未来几年公路建设、维修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的不断进行,石料市场将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并为地方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拟对大茅山石场进行复采。 大茅山石场位于中山市南蓢镇东部大茅岛东端,中心位置东经113°35′25″,北纬22°31′32″。 大茅岛呈南北向近长四边形,四面环水,陆路交通被隔断;东、西两侧为横门水道,西侧水道较浅,仅适宜小舢板进出,东侧水道较深,江边有原石场砌筑的简易码头,可供小型船舶停靠。 大茅山石场开采工作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一直开采至2004年末,现形成一漏斗状负地形露天采场,石场整体上为南西、北东高、中部低的船形。 大茅山石场开采范围内可利用矿石保有储量为46.2万m3,计划 2年内开采完毕,年生产23.1万m3,矿山服务年限2年。 大茅山位于五桂山岩体东角,地貌上呈独立的残丘,长约740m,宽约280m。 矿体位于大茅山北东端,规模及形态受控于征地红线,同时受地形、覆盖层厚度等因素影响,平面上为不规则长方形,基本与用地红线重合,石场东北侧标高37.10m,中北部标高-60.14m。 平面上为不规则长方形,长约480m,宽约270m,总面积约为103275.42m2 ,折合154.91亩,与用地红线范围一致。

矿区开采

可开采范围上限标高处为37.40m,下限标高为-18.00m,可开采上界与用地红线重合。

补偿费

石场西距左步村约1.0km,石场周边300m范围内没有居民点,也没有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 本矿山为台阶自上而下顺序开采的露天矿山,台阶式开采,竖直采掘,潜孔钻穿孔、中深孔多排延时爆破的采矿方法。

运输采用汽车运输与船舶驳运结合的开拓方式。 本矿山爆破后的大块石一般不需要二次进行破碎。 个别特大块石在无法装运的情况下用液压碎石器机械破碎处理,不采用二次浅孔爆破的方法。 为科学、客观地评价本项目建成后及建设期间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该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环保角度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 本环评主要对山体爆破及开采等过程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特别注重对生态和海域环境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环保法规,编写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供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1.4 环境功能区划分 根据评价项目所在地的功能区要求及当地环保局的意见,确定采用的评价标准如下:1.4.1 水环境功能区划 中山市南蓢镇左步村大茅山石场花岗岩建筑碎石工程位于中山市南蓢镇大茅岛。

根据《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本工程所在近岸海域属于《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2类海水环境功能区。 1.4.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根据《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中府[1998]51号),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二类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1.4.3 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 项目所在地为南蓢镇大茅岛,该区域未进行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属于乡村环境,故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参照一类功能区执行,项目各边界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 1.5 评价标准1.5.1 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00.1.6修改)中的二级标准,见表1-1。

补偿费

其中HC的一次值以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1/4计。

2007年度

(2)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本区域的近岸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2类海水水质标准。 (3)声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区域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见表1-3。 (5)生态环境标准 ①景观指标是以建设项目与风景资源背景之间景观相融性来衡量的指标,见表1-5。 (2)污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所在近岸海域按环境功能区划目前功能类别为2类海水。 本工程的生活废水和含油废水经矿区内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02)后全部实行中水回用,如用于矿区内的洗车和道路喷洒用水,生活污水(主要是干厕所粪便污水)可用作当地蔬菜种植施肥之用,不外排。 (3)噪声标准 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详见表1-11。 表1-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1类 55 45 (4)固体废弃物标准 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的标准。 1.6 评价等级划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HJ/T2.2-2008)及(HJ/T19-1997)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规则,确定评价等级。

1.6.1 空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粉尘及废气等,故确定粉尘、烟尘、NOX、SO2和CO为主要空气污染因子。 1.6.3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按三级评价进行工作。

1.6.4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确定本项目的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定为三级。 1.6.5 环境风险评价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级别参照表1-15的内容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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