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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山必要性,在诸多矿产资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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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矿产资源中蕴藏量最多的是( ) A、海底煤矿 B、海洋石油和天然气 C、海滨砂矿和沙砾 D、锰结核您已经连续回答 196 天了第9天生活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达到生命的彼岸。

但是,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目前在全市各县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县区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问题有反弹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而且浪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流失了资产,造成了安全隐患,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非法违法采矿导致的非法占地将直接影响十一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结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狠下决心,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为我市转型发展和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突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重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工作重点,确定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实施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一)坚决取缔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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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不论以什么名义,不论由哪级政府、哪个部门以什么形式批准或同意,均属非法采矿,必须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并迅速恢复治理,五月份前达到复耕复绿标准。

确保私采滥挖、变相开采、滥占耕地等违法行为和现象得到根本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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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私开滥挖非法采矿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要对私开滥挖非法采矿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对无证或证照过期进行勘察、开采的,煤管、煤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爆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国土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以罚款,同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非法开采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资源整合工作中确定整合关闭的矿山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关闭标准组织关闭,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三)严厉查处超层越界、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采矿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擅自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密闭越界井巷,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及其它证照,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以采代探和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擅自转让矿业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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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受让方按照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证照不全违规建设和擅自组织生产的,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组织查处。 拒不停止生产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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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村委会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并组织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开展巡查,发现本行政村范围内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督管理。 发现非法违法采矿或接到举报、报告后,应立即制止、取缔,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 接到举报或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应关未关、关闭不达标的矿井,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彻底关闭取缔。

(四)市、县区国土部门要落实巡查和报告制度,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后,要尽快立案调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函告相关部门。 要对各乡镇监督取缔无证开采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五)煤管、煤监、安监部门在日常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中,要将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检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改正,并通报同级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六)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大对矿山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国土部门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对国土部门移送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做出处理。 (七)工商部门要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吊销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用工管理,加大对无证矿井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从事非法违法开采使用的非法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移送公安机关组织遣散。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 对无证开采的非法坑口,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

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与职责,维护好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要充分发挥煤矿“六大员”、非煤矿山“五大员”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及时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一)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对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动过程中,组织不力、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通风报信,甚至参与非法违法采矿或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要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严肃查处。 五、加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人民政府打击违法采矿举报电话:0352—5106423。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将此项工作列入县区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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