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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制造及二手设备,工信部

关于中国再制造及二手设备,工信部的信息展示:

中国化工机械设备网整理:6月17日至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了 装备制造领域工业工程与生产效率提升高级研修班。 此研修班主要是支持装备制造业企业人员更新生产效率管理的前沿知识,使当前国际流行的现代工业工程理论、方法与生产制造实践有机结合,挖掘提升生产效率和效能,增强企业竞争力。 部人事教育司、装备工业司、浙江省经信委及部人才交流中心的相关领导出席了开班仪式。 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装备制造领域具有生产制造和工业工程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共计5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修班。 当前我国装备制造业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高生产率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内涵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次工业工程与生产效率提升高级研修班紧扣行业需求,课程安排紧凑、内容丰富、主题突出、形式灵活。 研修班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强化了培训学习效果,研修期间,学员运用工业工程技术提升生产效率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与专家进行了充分交流,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本次工业工程与生产效率提升高级研修班的举办,对于指导企业提升效率,促进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理论和实践意义。 51报告在线研究中心,2013年4月11至12日,第三届中国再制造及二手设备峰会将于北京昆泰嘉华酒店盛大召开。

作为国内影响力的再制造峰会,历届再制造峰会与展览成功引起了业内专家和领导的高度关注,共吸引1000多位代表参与。 会议全方位覆盖行业热点,参会代表对于再制造行业的问题和关心作出了解答。 参会代表纷纷表示对Duxes的会议非常满意,并在会场收获很多。

第三届中国再制造及二手设备峰会将聚焦发改委权威发布的第二轮试点企业名单及验收结果。

财政部、商务部及质监总局将现场再制造产品目录,相关优惠财政政策,再制造产品进出口等再制造业刺激政策进行权威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也将与参会代表分享其再制造工作经验。

中国二手设备

此外来自各行业媒体和领先企业的资深代表也将共同剖析再制造技术标准,从国家政策,技术标准,市场环境等多角度比较国内外再制造的发展情况。 会议将搭建平台供与会者深入探讨市场准入,旧件回收,逆向物流,流通渠道等行业热门话题;解析再制造业相关法律壁垒,如知识产权,再制造试点公司授权,再制造产品标识,整机商与再制造商的关系;探索再制造在汽车,工程机械,机床及IT设备等不同行业的发展。

第三届中国再制造及二手设备峰会,为参会代表搭建的商务平台以定位潜在客户,召集业内领先企业的资深演讲嘉宾共襄盛举。 工信部节〔2010〕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我部制定了《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章 总 则 条 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建立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产品,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对废旧工业品进行修复改造后,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产品。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第四条 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认定评价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合格评定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具体承担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 第十条 再制造产品认定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与产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认定机构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文件审查,并编制文件审查报告。

(二)文件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并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三)认定机构应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需要时,对申请认定的产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在结束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报告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结果发布与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认定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认定要求的纳入《再制造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指定认定机构的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标志基本式样见附件)。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产品质量时,企业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 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取消其认定资格。

工信部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 第十五条 任何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2013年4月11至12日,第三届中国再制造及二手设备峰会将于北京昆泰嘉华酒店盛大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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