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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协议书文本,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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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磷矿、铜矿救护费按照每吨矿石0.25元标准执行,按设计能力产量收取。

四、采石场、硅矿等露天矿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收取救护费用,砖瓦厂、陶土场等按每年500元的标准收取救护费用。

救护协议书

五、各矿山企业在开工前必须与县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一次性缴纳救护费用。 凡未与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不得开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执法文书,停止其生产,直至签订救护协议为止。 六、县矿山救护队要加强基础设施、救护装备和救援队伍建设,实行正规化、专业化、军事化管理,完善预警机制、救援机制、装备保障和储备机制,提高快速应变能力,限度地保障矿工生命和人民财产安全。 附:《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省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的通知》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财经资讯|生产频道|财务频道|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物流供应链|公关频道|经理人频道|1、请检查您输入的地址是否正确。 县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和省市对矿山应急工作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援机构签订救护协议。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刘占宝等领导同志出席签字仪式。

此次协议的签订,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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