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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矿山,资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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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特殊情况的,按以下原则执行:(一)同一个矿区,实行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开采方式的,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下称“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各自影响面积计收保证金。 (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难度特别巨大,按照标准收取的保证金不足以完成恢复治理工作的矿区,可以参照经审核认可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下称“恢复治理方案”),经省财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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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已建矿山,其已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区面积可剔除后计算保证金应缴纳数额。 已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区面积在恢复治理方案审核时认可。

二、恢复治理方案应按照《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写参考大纲》(附件1)的要求编制。 内容主要包括:矿山概况、编制依据、治理主要任务及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经费概算及效益分析等,并附相关的图件。 三、承担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与矿山生产规模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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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恢复治理方案由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一)《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已建矿山,采矿权人应于2008年采矿权人年检前完成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核认可,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下称“恢复治理协议书”,附件2),并缴纳保证金。 (二)新建、变更矿区范围和开采方式登记的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同时编制恢复治理方案与开发利用方案,经审核认可后,按规定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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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由收存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财政、环保、林业、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

六、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时,按实际缴纳保证金数额以预提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采矿权人收到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返还的保证金(含利息)与实际发生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存在差额的,相应调整企业的年度成本。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存保证金时,应向采矿权人开具省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采矿权人在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返还的保证金时,要开具企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保证金纳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或指定保证金结算帐户,承接保证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 省级保证金帐户为:户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开户行“兴业银行湖东支行”,帐号“118060152200000249”。 第三章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目标和任务一、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目标;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其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3.2 新建矿山,其恢复治理方案应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编制。 恢复治理方案要突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防患于未然,尽量使矿山的生态影响和破坏降到程度。 综合考虑矿山开发规划、开发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技术、生态环境治理、植被恢复、废弃地复垦等环节,制定预防性环境保护措施,实施保护性开发。 3.3 改(扩)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其恢复治理方案的内容和精度应与采矿阶段要求相适应。 恢复治理方案应包括对已经产生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和开发活动可能引发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防治。 3.4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地域范围,包括矿山开采区及其矿业活动影响的地区。

依据已经存在和潜在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区域,适度扩大评价范围,应将采矿、选矿、冶炼场地及矿石、矸石堆场,尾砂库坝址及库区等与采矿活动直接有关的用地及可能危害的区域划入评价区范围。

3.54 工作程序 5 5.1 图1工作程序框图5.2 收集资料内容:包括矿山企业概况,自然环境及经济社会概况,城镇、重要工程及特殊保护区的分布情况,区位条件及环境功能规划要求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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