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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与采矿许可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采矿证与采矿许可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信息展示:

针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现状和特点,建议要深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合法有效的执法监察体制。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其列为2001年重点办理的建议之一。 为此,国土资源部与全国人大办公厅、中编办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联合调研组,围绕推进综合执法形势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和体制改革问题,分别到辽宁、湖北进行了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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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有关情况和初步建议报告如下: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体制的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土地、矿产专职执法监察人员有3万多人。 土地主管部门普遍设立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同时为弥补行政编制的不足,又组建了执法监察队伍。

现有1/3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建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业队伍,近70%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土地执法监察专业队伍,个别地区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了矿产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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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调研了解到,辽宁、湖北两省共有专职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不含乡镇土地管理所3218人,其中行政编制占35.5%、事业编制占64.5%。 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来看,辽宁、湖北省厅设立了执法监察处,黑龙江、吉林、湖南、安徽省厅设立了执法监察局,平均4人,均为行政编制。 鉴于土地、矿产违法在对象上的特殊性,要求增加高层次的执法监察力量。 因此,湖北省还组建了执法监察局,事业编制8人,为处级事业单位。 另据了解,已有江苏、贵州等13个省(区、市)组建专业队伍或者为执法监察机构补充事业编制。 从市、县两级土地、矿产主管部门来看,6省的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内设执法监察机构的同时,有80%以上组建了作为事业单位的土地监察队伍。 地矿执法监察专门力量较少,个别市、县如湖北宜昌等地组建了地矿执法监察队伍。

设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中心所、分局)基本上是作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包括执法监察职权在内的各项职权,有的地方加挂土地监察分队的牌子。 这次机构改革,不少省(区、市)把土地管理所下放到了乡镇政府,并由单独设立的所变为与城乡建设、环保等合并为一个所。 安徽省乡镇机构改革中,47.15%的乡镇单独设立国土资源管理所,半数以上为合并建制或只设专兼职国土资源管理员等,总编制为改革前的61.4%。 湖南省决定保留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乡镇派出土地管理所(中心所、分局)的体制。 从执法监察管理体制来看,普遍实行属地化管理。 土地、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隶属同级政府,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隶属主管部门。 但也有一些新的探索,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市(州)对县(市、区)实行执法监察队伍派出制。 如吉林省的白山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四平市所属各县(市、区)的行政处罚权上收,其执法监察职能统一由市(州)土地管理局派驻各县(市、区)的执法监察队伍以市(州)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

二是市对区实行派出执法监察队伍、市对县实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双管模式。 如湖南省衡阳市等一些地方,设区的市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负责市区执法监察工作;市对县则实行双重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队伍)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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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市对区(县)实行委派土地监察专员制度。 如武汉市鉴于郊区(刚撤县改区)仍为属地化管理和违法问题较多的现状,实行市向城郊各区委派土地监察专员制度。 专员参与所驻区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土地问题的决策过程,发挥监督、督办作用,同时要在各区上报的用地项目报表上签字,负连带责任。

作为资源,我国耕地紧缺,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开始呈下降趋势。 据预测,45种主要矿产的现有储量,能保证2010年需要的只有24种,能保证2020年需要的只有6种。

而乱占滥用土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资源违法行为对国土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和浪费,加剧了我国国土资源形势的严峻性,还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作为资源性资产,土地、矿产是国家的一笔国有资产。 据测算,截至1997年年底,全国保有矿产储量的潜在经济价值达93.63万亿元,全国国有土地资产达25万亿元。

当前,由于监管难以到位,国有资源性资产成为最易受冲击的国有资产。 据辽宁省统计,2000年全省应收取土地出让金140亿元~150亿元,但实际收取仅50亿元,仅土地出让金流失一项100亿元左右,这还不包括私自交易造成的隐形流失。 (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量大面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既发生在城市,也发生在农村,不仅面广,而且量大。

矿产方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掠夺性开采等乱采滥挖现象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问题大量存在,如宜昌市矿产违法以30%~50%的幅度递增。 在一些热点矿区,甚至出现了带性质的犯罪团伙,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转让采矿权引发大量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腐败行为,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违法对象特殊,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问题突出 土地审批、出让、发证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违法批地、任意处置土地资产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领导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用地往往由当地领导以言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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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方面也往往以地方领导许诺代替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和有特殊背景的法人违法问题突出。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土地违法案件中,政府违法行为占总宗数的20%,但违法面积却占违法总面积的80%。 在大连市去年新增建设用地中有93起属违法用地,其中45起左右与政府违法行为有关或者有政府违法行为的因素掺杂其间。 即使是行政相对人违法,当地往往以发展经济为由予以保护,不允许当地执法监察机构介入查处,上级查处也往往受到当地领导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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