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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破碎筛分设计工艺,采用超细碎工艺的中

关于选矿厂破碎筛分设计工艺,采用超细碎工艺的中的信息展示: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YSJ 014-92) 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统一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 推动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 第 1.0.3 条 选矿厂工艺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对新技术、新 设备和重大科研成果的应用,必须经过鉴定。

细碎采用

第 1.0.4 条 选矿厂厂址不得设在采矿设计崩落区内以及有断层、溶洞、 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第 1.0.5 条 选矿厂厂房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技术发展要求, 充分利用地形,贯彻自流、紧凑的原则,合理确定厂区占地面积。

对有扩建 可能的选矿厂,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但不得随意扩大占地和提前征用。 第 1.0.6 条 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污水、粉尘、有害气体、噪声和放射 性物质等应妥善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 1.0.7 条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节 选矿试验选矿试验与试样采取第 2.1.1 条 选矿试验类别可划分为可选性试验、实验室试验、实验室 扩大连续试验、半工业试验和工业试验。 选矿试验适用范围,应符合 2.1.1 的规定。 第 2.1.3 条 新建的选矿厂,必须进行矿石相对可磨度或功指数测定试 验。 第 2.1.4 条 矿石中粘土及细泥含量多、水分大且难以松散时,应做洗 矿试验。 必要时,应进行半工业或工业性自磨试验及泥砂分选试验。 第 2.1.5 条 矿石中含脉石或开采过程中混入围岩量多,并有可能在入 磨前分离时,应做预选试验。 第 2.1.6 条 采用浮选工艺流程时,应做回水试验。 第 2.1.7 条 选矿最终产品应进行密度、粒度、矿物组成和有害物质含 量等项目的测定。 第 2.1.8 条 工艺流程排放物中有害组分超标时,必须进行治理或防护 试验。 第二节试样采取第 2.2.1 条 根据试验目的的不同,采取的试样应充分具有代表性。 第 2.2.2 条 试样采取应根据矿床赋存条件、采矿方法、矿石特性和试 验要求等条件进行采样设计。

第 2.2.3 条 试样重量应根据试验类别、矿石性质确定。 当进行洗矿、 预选、自磨、半自磨、重选、磁选、焙烧、综合回收和脱水等单项试验时, 试样重量应根据试验设备类型、规格及试验时间确定。 第 2.2.4 条 可选性试验的试样应采取坑道样或岩芯样。 实验规模较大, 矿石性质较简单时,宜采取代表达产后 5 年左右的初期开采段试样,同时采 取后期开采的深部岩芯样。

矿床规模巨大、矿石性质复杂时,应采取全矿床 或矿床开采范围内的试样。 第 2.2.5 条 对氧化带、次生带、原生带矿石和开采的前后期矿石性质 有较大差异时,应分别采取试样。

当这些类型矿石不能分采时,应按实际出 矿比例采取混合样。 第 2.2.6 条 采取的试样中,应含有相应的顶底板围岩及矿体夹层样, 其数量应满足采样和试验时的配矿要求。 第 2.2.7 条 从尾矿和废渣中回收有用矿物时,除样品的品位有代表性 外,其粒度分布、氧化变质程度和物质组成,均应具有代表性。 第三章 节 一般规定工艺流程第 3.1.1 条 选矿工艺设计流程,应以经审查批准的选矿试验为基础, 并参照生产实践确定。 第 3.1.2 条 选矿工艺流程的确定,应考虑综合回收金、银及其他伴生 有用矿物。 对暂时无法回收或回收效益差的矿物也应妥善处置。 第 3.1.3 条 选矿产品方案及指标,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经方案 比较,合理确定回收产品的种类、产品质量及回收率等主要指标。 第 3.1.4 条 常规的碎磨流程,应贯彻多碎少磨的原则,根据选矿厂的 规模及选矿的碎磨设备类型,确定破碎最终产品粒度。 第二节 破碎筛分 大、中型选矿厂应采用常规三段一闭路破碎流程。 小于第 3.2.1 条500t/d 的选矿厂宜采用两段一闭路的流程。 采用超细碎工艺的中、小型选矿 厂,应在两段破碎中增加破碎粗碎产品中过大块的补充作业。

当破碎最终产 品作为球磨机给矿时,常规破碎产品粒度宜小于 15mm,超细碎产品可小于 12mm,作为棒磨机给矿时,最终破碎产品粒度应小于 20mm。

第 3.2.2 条 中碎机给矿时, 最终产品粒级含量大于 15%或含粉矿量较多 并潮湿时,中碎前应采取重型筛进行强化筛分,并产出最终产品。

设计工艺

第 3.2.3 条 破碎系统中采用强化筛分措施无效时,可采用洗矿流程, 但必须进行充分论证。 对于设计时尚难以确定洗矿的矿石,设计中应留有洗 矿的可能性。

第三节 预选第 3.3.1 条 当原矿中含废石量较多,且色泽、密度、磁性、导电性差 异较大时,应通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进行预选。 第 3.3.2 条 手选、光拣选及重介质分选前,应设置洗矿和筛分作业。 对于 350mm 粒级矿石,宜采用机械预选流程。 第 3.3.3 条 重介质分选出的尾矿品位,应低于或相当于主流程的尾矿 品位。 第 3.3.4 条 重介质分选粒度,应根据试验或类似企业生产实际确定。 采用重介质旋流器分选时, 入选的粒度宜为 3~15mm, 粒度不宜大于 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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