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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块的粒径,平均温度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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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准备 2.1 材料及主要机具: 2.1.1 水泥:水泥的品种、标号、厂别及牌号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 2.1.2 砂:砂的粒径及产地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 砂中含泥量: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3%;混凝土强度等级 C30时,含泥量≤5%,有抗冻、抗渗要求时,含泥量应≤3%。 砂中泥块的含量(大于5mm的纯泥),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其泥块含量应≤l%;混凝土强度等级 C30时,其泥块含量应≤2%,有抗冻、抗渗要求时,其泥块含量应≤l%。 2.1.3 石子(碎石或卵石):石子的粒径、级配及产地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 石子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应≤15%;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C15时,应≤25%。 石子的含泥量(小于0.8mm的尘屑、淤泥和粘土的总含量):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应≤1%;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C15时,应≤2%;当对混凝土有抗冻、抗渗要求时,应≤1%。 石子的泥块含量(大于5mm的纯泥):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应≤0 5%;当混凝土强度等级 C30时,应≤0.7%;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10时,应≤l%。 其它水,其水质必须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一89)的规定。 2.1.5 外加剂:所用混凝土外加剂的品种、生产厂家及牌号应符合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 外加剂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使用说明,并应有有关指标的进场试验报告。 2.1.6 混合材料(目前主要是掺粉煤灰,也有掺其它混合材料的,如UEA膨胀剂、沸石粉等):所用混合材料的品种、生产厂家及牌号应符合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 混合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使用说明,并应有进场试验报告。 2.1.7 主要机具:混凝土搅拌机宜优先采用强制式搅拌机,以可采用自落式搅拌机。 水计量可采用流量计、时间继电器控制的流量计或水箱水位管标志计量器。 上料设备有双轮手推车、铲车、装载机、砂石输料斗等,以及配套的其它设备。

2.2 作业条件: 2.2.1 试验室已下达混凝土配合通知单,并将其转换为每盘实际使用的施工配合比,并公布于搅拌配料地点的标牌上。 2.2.2 所有的原材料经检查,全部应符合配合比通知单所提出的要求。 2.2.3 搅拌机及其配套的设备应运转灵活、安全可靠。

2.2.4 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有检定的有效期标识。

地磅下面及周围的砂、石清理干净,计量器具灵敏可靠,并按施工配合比设专人定磅。 2.2.5 管理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配合比、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 2.2.6 需浇筑混凝土的工程部位已办理隐检、预检手续、混凝土浇筑的申请单已经有关管理人员批准。 2.2.7 新下达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 3.3 计量: 3.3.1 砂、石计量:用手推车上料时,必须车车过磅,卸多补少。 有贮料斗及配套的计量设备,采用自动或半自动上料时,需调整好斗门关闭的提前量,以保证计量准确。 3.3.2 水泥计量:搅拌时采用袋装水泥时,对每批进场的水泥应抽查10袋的重量,并计量每袋的平均实际重量。 小于标定重量的要开袋补足,或以每袋的实际水泥重量为准,调整砂、石、水及其它材料用量,按配合比的*比例重新确定每盘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 3.3.3 外加剂及混合料计量:对于粉状的外加剂和混合料,应按施工配合比每盘的用料,预先在外加剂和混合料存放的仓库中进行计量,并以小包装运到搅拌地点备用。 液态外加剂要随用随搅拌,并用比重计检查其浓度,用量桶计量。

3.3.4 水计量:水必须盘盘计量,其允许偏差应≤±2%。 3.4 上料:现场拌制混凝土,一般是计量好的原材料先汇集在上料斗中,经上料斗进入搅拌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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