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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项目用地手续办理,严格稀土矿业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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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项目用地

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三)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五、加强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一)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三)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六、做好与土地管理衔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未统一开展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和预登记工作的城市,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落实审批管理职责,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结合矿产资源特点,提出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名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部。

要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压覆区矿产资源概况:矿种、资源储量类型、埋深、质量,并分矿区、矿业权人列出压覆的资源储量。 现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将材料报上,请批准压覆建设用地压覆区范围内矿产资源。 二、目的任务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 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以往地质工作 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五、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矿业权设置情况 勘查、开采单位名称、矿种、范围及拐点坐标、法人、生产规模、探矿权、采矿权证号、有效期等情况;建设用地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 六、本次调查情况简述 (一)调查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投入的主要工作量。 (二)调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储量报告)。 (三)调查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主要包括地质测量工作方法、精度;地质编录、取样方法、化验及其质量等)。

用地手续

第二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必然性论证 一、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 (一)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及现选址方案化论证。 (二)项目设计方案对比分析及现设计方案化论证。

项目用地

七、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评述 (一)本次结果与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估算结果对比分析(储量类型、数量变化及其原因)。 (二)本次估算结果与对应储量表中资源储量数据对比分析(储量类型、数量变化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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