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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有石灰粉工厂,交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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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8日大江网公开举报链接http//dev.jxnews.com.cn/yw/ms/view.php?id=22384。 2014年4月20日大江网公开举报链接http//wenz.jxnews.com.cn/ms/view.php?id=22829。 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王桥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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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陈月花骑自行车赶集,在原王桥镇养老院(现为幼儿园)门口将近100米的三岔路口处,被摩托车撞翻在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 当时目击者称陈月花是被载有一男一女的摩托车撞倒的,当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离开。 犯罪嫌疑人为同村李万安,同村有老人也称当时他在案发路段上坡处,看到陈月花是被摩托车撞倒的。 交警带了法医到死者家里给陈月华做死亡鉴定,死亡鉴定写的结论是:脑部供血不足死亡。 当时法医检测到陈月花头部有两个长宽1厘米深2厘米的洞,胸部有两个成年男性巴掌大的青块,全身上下的伤大小不一多达30多处,有资料法医鉴定的档案为证。 家属经过多次询问无果,交警大队下死亡认定书称陈月花为自己摔死的,称有证人真言作证。 陈家属问写死亡认定书的交警证人证言指的是什么,交警称没有证人,此前交警大队大队长汪胜昌对陈儿子说:你妈是自己摔死的,你不要来找我了。 陈儿子追门:你凭什么这么说,你调查过了吗?汪公然称没有,陈儿子说他包庇。 当日将汪胜昌堵在了交警大队楼上不敢下来,后来不知道怎么被他遛走了。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汪胜昌撑腰很是狂躁,用烟灰缸殴打陈月花家人,索性没有被打到,当时县长,公安局局长也来了。 目前陈月花家人还有证据,腐败当道,不敢轻易的交出证据了,所以在此举报汪胜昌包庇,还百姓一个公平俗话说民斗不过官,4年来我们一直低调,一直等待着机会,如今查贪官,为人民牟利,也许现在是我伸冤的时候了,希望大家给予帮助。

接警后,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颜大明、游活辉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展开勘查和调查取证。 事故发生后,陈月花本村村民李万安驾驶赣F1S593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张秋梅)正好行驶路过事故现场,发现陈月花倒地受伤便立即停车,其妻张秋梅到陈月花身边查看伤情,同时,李万安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

随即,东乡县公安局王桥派出所、东乡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和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 (二)事故的检验鉴定 江西省三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和江西省景盛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均未发现赣F1S593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二轮脚踏式自行车有碰刮痕迹,且陈月花驾驶的二轮脚踏式自行车经鉴定前轮无刹车,后轮刹车不灵敏。

(三)事故的成因分析 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本次事故过程中,陈月花驾驶二轮脚踏式自行车在下坡“T”型路口左拐弯时,因自行车前轮无刹车,后轮刹车不灵敏,操作不当,造成自己摔倒致头部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的责任认定及送达情况 2010年10月20日,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各方面综合调查,依法认定当事人陈月花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并于当日将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到当事人的亲属,但当事人亲属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五)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复核情况 当事人家属李仁恩在接到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不服,于2010年10月28日向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当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11月26日下发了“抚公交复字【2010】第000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公交认字【2010】第5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交警大队于2010年11月29日通知陈月花的家属到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来收取该复核结论,但家属拒绝接收。

交警大队

之后,交警大队民警通过邮寄送达给陈月花的家属李仁恩。 三、后期的处理工作情况 事故认定书下发之后,由于死者家属坚持陈月花是别人驾车撞伤致死,而非自己摔倒后受伤死亡的,所以死者家属到上级各相关部门进行上访。 综上所述,该交通事故案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一起单方事故,不存在汪胜昌包庇谁的事实。 李万安所带到交警大队去鉴定的都不是事故车辆,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自然不能成立。 第七点:事故的成因分析中所说陈月花操作不当造成自己摔倒致头部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我想知道是怎么操作的才能出现法医鉴定上说出现的伤痕,能不能请相关工作人员模仿一遍,具体伤情法医鉴定书为证。

江西省

两位警官互问对方有没有放了该摩托车,两位警官都说没有。 后来颜大明在办公室打电话问李万安:你的摩托车那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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