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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采石场申请的程序,取土场

关于开办采石场申请的程序,取土场的信息展示:

《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加强采石取土场的管理工作,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全市采石取土场现状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采石取土坑口669个,其中正在开采的坑口有97个,近期关停的坑口40个,废弃坑口165个,遗留边坡182个,乱掘坑口185个。 全市山体缺口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对景观影响严重及对水源保护有影响的共有249个,简称Ⅰ类;正在开采的97个,简称Ⅱ类;其他影响度较小的山体缺口323个,简称Ⅲ类。 其中Ⅰ类、Ⅲ类中有534个属无法找到原业主的山体缺口。 以上这些山体缺口造成水土流失面积9.7平方公里,在公路沿线可以看到的边坡裸露面积4.11平方公里,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及景观,必须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计划到2005年使全市的山体缺口治理率达90%以上。

为了确保完成此项任务,初步计划2001~2005年,每年度完成约50个Ⅰ类山体缺口,管理并监督采矿权人逐步治理好正在开采的Ⅱ类山体缺口,逐步完成Ⅲ类缺口的封禁补植及生态的自然恢复。

(五)环保部门职责1.负责审批采石取土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2.对采石取土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包括露天矿场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和噪声)进行检查监督。 (七)农业部门职责1.负责审批采矿权人提出的采石取土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2.负责对采矿权人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其中特区内由市城管办负责,特区外由市农业局负责。 (八)城管部门职责负责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排放管理及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的建设。 (九)建设部门职责1.负责土石方工程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2.查处未经施工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土地开发及土石方工程,处罚野蛮作业的施工单位。 (十)计划部门职责1.负责把水土保持的固定资产投资申请列入固定资产计划(草案);2.负责水土保持项目的立项、项目审核及项目经费的使用跟踪工作。 四、当前的重点工作(一)制定并实施规划由市规划国土局和各区依据客观实际及有关法律,制订全市采石取土总体规划及采石取土场的整治计划。 凡是属于《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五条“禁采区”范围内的采石取土场,一律予以关闭。 对于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采石取土场,原则上一律关闭。

到2002年底,全市只允许46家(特区内不超过8家)采石场存在,其他一律关闭。 2002年以后全市保留的46家采石取土场的名单确定及相关审批的协调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局商市水务、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共同完成。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在征得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国土、水务、环保、劳动、公安、农业、城管等部门的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于原采矿权人尚未撤场或者已划入开发商红线范围内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整治经费由原采矿权人或开发商负担,监督管理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

对于无法落实原采矿权人进行治理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由各区水务部门组织实施整治,其整治经费由市、区财政分摊,并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三)坚决查处违章采石取土场坚决关闭无经营执照、无采矿许可证的违法生产和经营采石场及砖场。 要定期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由市规划国土局牵头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工商局、水务局、环保局、劳动局配合。 严肃查处未经任何审批(指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而擅自推山填土造地、严重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案件。 具体由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和市有关部门配合。 凡是2001年7月1日以后关停的采石取土场,由市规划国土局和市公安局负责监督采矿权人进行闭坑整治,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已关闭的采石场、取土场的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采石场关停后及时撤离现场。 市规划国土局要尽快建立石矿、粘土矿年检制度及闭坑采石取土坑口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验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要尽快研究解决安托山、西丽南湾、布吉上水径等采石取土场长期裸露、严重影响城市景观问题。 采石场的整治由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市、区要推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度由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并依据目标任务进行检查考核。 为了确保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区计划部门要将废弃采石取土整治工程纳入政府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原则上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落实专项治理资金。 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采石取土综合检查与执法的专项行动。 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对采石取土场的管理及整治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 各责任单位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将采石取土场的管理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 深圳市人民政府产品咨询电话 400-696-1899 021-58386699 查看设备情况点击进入产品中心 >>采石场环境问题的法律思考_16764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采石取土

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征用、转让费用除国家规定的补偿费及出让金等费用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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