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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清新粉体,有限公司

关于宜兴清新粉体,有限公司的信息展示:

宜兴清新粉体机械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气流粉碎机等产品。 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西山菜场边76号。 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我们网站已正式开通!我们主要经营“气流粉碎机”等产品。 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清新粉体

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西山菜场边76号。

宜兴市

本公司是国内超微粉碎机械行业中首家通过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是通过合资引进国际先进超微粉碎技术的合资企业。 公司结合自身近二十年研究、生产气流粉碎机的经验,专业生产国际著名清新品牌气流粉碎机、分级机以及配套粉体加工设备。 生产图纸均有日本株式会社清新企业提供,整机性能完全等同日本产的机器水平,产品常年出口日本,面向世界。 广泛应用于农药、橡胶填充剂、塑料填充剂、AC发泡剂、白炭黑、氧化铝、金属氧化物、钛白粉、高岭土、滑石、石墨、复印粉、树脂、花粉、食品、医药等精细化工、无机盐、非金属矿产品等行业的超细粉碎。 公司拥有的超微粉碎、分级及微细粒径全自动测试技术,被江苏省科会定点为江苏省超微粉体技术研究中心--宜兴中试基地,同时承接海内外来料超微粉碎深加工业务。 主营 气流粉碎机; 分级机; 加料机; 空气锤; 机械式粗粉碎;..本公司以粉体的委托加工为经营项目而成立的外资企业。 出资方株式会社清新粉体企业是一家专业经营粉体机械40年,且在粉体材料的委托加工领域,作为日本国内的开拓者拥有25年的实绩及经验。 现在清新企业在中国国内运营的公司有3家,以委托加工为主的清新粉体技術(江苏)有限公司,以粉体机械的制造销售及工程安装为主的宜兴清新粉体机械有限公司,拥有贸易能力的上海玄新贸易有限公司。

这3家公司,基于清新企业的理念为在中国投资的日资企业,以及中国国内企业介绍及提供清新企业拥有的粉体技术。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委托加工,伴随着清新企业的粉体设备技术,经验应运而生,能满足高要求客户的需求。 从原材料的进货,加工到出货的管理我们都努力做到与日本国内同等水平,让客户有足够的信赖感,放心把原材料交由我们加工保管。 OMC气流分级机 、TC-PE颚式破碎机 、TDG-230双辊破碎机 、STJ系列扁平式气流粉碎机、激光粒度测试仪LMS-350、振动筛等产品。 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无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锡知初字第20号原告宜兴清新粉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化机厂内。 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无锡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新企业

被告宜兴市宏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通蜀路。

委托代理人阎世强,江苏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锁根,男,193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丁蜀镇红旗小区3幢102室。

原告清新公司与被告宏达公司、陆锁根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5日、8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清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晓源,被告宏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及委托代理人张辉、阎世强,被告陆锁根的委托代理人张辉、阎世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清新公司诉称:宏达公司采取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清新公司的气流粉碎机系列产品技术,陆锁根作为宏达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两被告并组织销售相同产品,给清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76189.6元。 以上事实有(2004)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所证实,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76189.6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宏达公司、陆锁根共同答辩称:清新公司始终无法明确其商业秘密点的具体内容,且其技术为公知技术,刑事判决书也没有对侵犯商业秘密定罪。 原告清新公司对被告宏达公司、陆锁根提供的证据1-1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清新公司的技术是公知技术。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清新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宏达公司、陆锁根提供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宏达公司、陆锁根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2004)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

该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为:1996年3月,宜兴市非金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日本国株式会社清新企业、日本国共荣商事株式会社三方共同出资创办清新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气流粉碎机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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