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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粗细分离,给粉机将煤粉打入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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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时作为掺合料的粉煤灰及水泥生产中作为活性混合材料的粉煤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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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粉煤灰电厂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粉末称为粉煤灰。 3.2对比样品对比样品和被检验粉煤灰按7:3质量比混合而成。 3.3实验样品GSB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 3.4对比胶砂对比样品GSB08-1337中国ISO标准砂按1:3质量比混合而成。 3.5试验胶砂实验样品与GSB08-1337中国ISO标准砂按1:3质量比混合而成。 3.6强度活性指数试验胶沙抗压强度与对比胶砂抗压强度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4.1F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 4.2C类粉煤灰----由褐煤或次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其氧化钙含量一般大于10%。 5等级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分为三个等级:I级、II级、III级。 6.4碱含量粉煤灰中的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当粉煤灰用于活性骨料混凝土,要限制合料的碱含量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6.5均匀性以细度(45µm方孔筛筛余)为考核依据,单一样品的细度不应超过前10个样品细度平均值的偏差,偏差范围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7.3烧失量、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和碱含量按GB/T176进行。 7.5安全性净浆试验样品按本标准第3.3跳制备,安全性试验按GB/T1346进行。 8检验规则8.1编号和取样8.1.1编号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粉煤灰为一编号。 不足200t按一个编号论,粉煤灰质量按干灰(含水量小于1%)的质量计算。 8.1.2取样8.1.2.1每一连续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当散装粉煤灰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8.1.2.2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3kg.8.1.2.3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必要时,买方可对粉煤灰的技术要求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8.2出厂检验8.2.1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出厂检验项目为6.1条全部技术要求。 8.2.2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出厂检验项目为6.2条表2中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安定性。

8.3型式检验8.3.1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为6.1、6.3技术要求。 8.3.2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为6.2、6.3技术要求。

8.3.3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放射性除外);-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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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判定规则8.4.1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试验结果符合本标准6.1条表1技术要求时为等级品。 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复检不合格可降级处理。 凡低于本标准6.1条表1中级别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8.4.2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8.4.2.1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6.2条表2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

若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8.4.2.2型式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6.2条表2技术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

若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许在同一编号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只有当活性指数小于70.0%时,该粉煤灰可作为水泥生产用的非活性混合材料。 8.5仲裁当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买卖双方应将双方认可的样品签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标志和包装9.1袋装粉煤灰的包装袋上应标明产品名称(F类粉煤灰或C类粉煤灰)、等级、分选或磨细、净含量、批号、执行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

散装粉煤灰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袋装每袋净含量为25kg或40kg,每袋净含量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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