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矿业资料 >> 砂石场经营管理,2003

砂石场经营管理,2003

关于砂石场经营管理,2003的信息展示:

《绥宁县规范砂石资源开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全县砂石开采规划的编制,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保障矿山安全、防洪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环境与资源开发的关系;促进自然环境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 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加强砂石管理,确保采砂石场和河道行洪安全,营造依法治水、依法采矿环境,保障山场采砂石和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地进行。 二、组织领导在原已成立的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从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建绥宁县砂石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地点县国土资源局。 县砂石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的具体管理和审批服务工作,对全县砂石资源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整治,对全县砂石资源进行综合管理,规范期间,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二)规划采砂区域的原则1、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整治、开采服从安全生产的原则。 2、重点工程建设用砂服从防汛总体安排和河道采砂规划的原则。 3、实行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砂石开采管理负总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砂石开采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和管理;河道采砂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三)规划采砂区域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划定禁采区、可采区,确定年度采挖总量、作业方式、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

1、禁采区:凡涉及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点旅游风景区、集镇、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其他涉及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 ⑴S221沿线和万江公路沿线200米可视范围内,禁止开采砂石;⑵巫水河绿洲电站至神滩公园地段,禁止开采砂石;⑶凡划定的可采区域内有电站、防洪工程、桥梁、闸坝、山塘水库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保护范围为禁采区,禁止开采砂石。 2、可采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及不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 (四)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控制开采砂石场的数量和开采规模。

结合我县砂石资源的分布状况和市场的供需关系,全县范围内共设置砂石采矿权15个,采砂石场的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万立方米。 采砂石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具体由县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安监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勘查、规划后进行确定。

经营管理

(五)在采砂石场设计生产年限内,采矿许可证按一年有效期进行发证,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由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在缴清相关税费后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 (六)砂石开采许可程序1、凡申请开采砂石资源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⑴河道采砂的,必须由县水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可采砂河段,县水务部门拟定河道采砂管理费,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采矿权基准价款,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⑵山场采砂石的,必须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矿区范围,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采矿权基准价款,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⑷中标者当场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有关合同,并在5日内缴清河道采砂管理费和采矿权价款及地质环境备用金(含河道采砂尾堆的清除保证金)及预缴有关税款。

砂石场经营管理

⑸中标者凭工商部门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持缴款凭证和有关手续到县林业、水务、安监、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和领取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到县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和其它相关手续。

经营管理

⑹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要处理好与当地乡镇、村及山场承包业主的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对砍伐的林木和占用的林地进行补偿。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 ⑴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的内容进行开采。 确需变更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开采。 ⑵堤防、道路、水利工程维修及其它公益项目施工单位需要开采砂石自用的,应向县砂石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区域内采挖。

⑶因开采砂石活动对堤防、农田、水利、防洪设施以及其它公共建(构)筑物造成损害的,采矿业主应依法进行赔偿。 (七)采矿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履行采矿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

采矿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实施采矿场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

砂石场经营管理

(八)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导致砂石场需要关闭的,采矿权人在完成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后,经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水务、林业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其缴纳的地质环境备用金及其利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采矿权人在开采利用过程中投入资金分期治理的,经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水务、林业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其缴纳的地质环境备用金可相应分期退还。 采矿权人不进行采矿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进行继续治理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缴纳的地质环境备用金中支付。 (九)监督管理与部门配合1、建立经常性的巡查制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山场开采砂石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3、加强部门协调配合⑴统一管理,部门配合。 全县开采砂石管理,实行县政府负责,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县林业、水务、环保、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责任机制。 (来源广州日报)中国广州网 - 南沙区重拳出击展开砂石(煤)场专项整治以打击非法采挖、非法堆放和非法经营作为整治重点。

坚决打击砂石场欺行霸市行为,规范砂石场的经营管理 ,限期整改无证无照经营,确保砂石场有序经营。

版权所有:上海选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