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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场流程,日印发

关于露天采石场流程,日印发的信息展示:

按照《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局、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昌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贤县:在2012年底8家的基础上,关闭2家,保留6家。 确定为全县储备抗洪抢险用的矿山:池溪矿山有限公司。 新建县:在2012年底4家的基础上,关闭1家,保留3家。 确定为全县储备抗洪抢险用的矿山:汇东石料有限公司。 安义县:在2012年底1家的基础上,保留1家。 二、切实加大现有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力度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产业聚集、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对辖区内采石场进行整合整治。 二、切实加大现有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力度 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产业聚集、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对辖区内采石场进行整合整治。

四、切实强化爆破作业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存储和爆破作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决整改安全隐患,切实防止爆破作业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 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依法申办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鼓励未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露天采石场自主选择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竞争性爆破服务,切实提升爆破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露天采石场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部门。 同时,严格按照设计或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明确整改各阶段责任人员、内容、资金、时限、措施。 3.对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1至2人事故或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一律限期停产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对经整合整治验收合格后,再次出现破坏分层分台阶开采、上顶公路、台阶高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露天采石场,各地安全监管、国土(矿管)部门要直接吊销其相关证照,函告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民爆物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5.进入露天采石场从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严格依法依规提供爆破作业服务,配备相应的人员。 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县级公安部门。 6.凡未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同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上限实施经济处罚。

露天采石场

对露天采石场要撤销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违法情节严重的爆破作业单位要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共把安全准入及监管关。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的领导。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4)乡镇政府要将本乡镇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对列入整合整治范畴的露天采石场要明确专人负责抓整合整治工作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严把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2)对本通知第二点4至12条等问题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3)指导露天采石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实施整改。

(4)对露天采石场企业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爆破服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登记。 (1)在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严把新建露天采石场准入关。 (2)对因采矿权设置问题(安全距离不足、一个山头多个开采主体、以自然山脊为界开采等)影响安全生产,被列入需整合整治范畴的现有露天采石场,责令矿山停止开采进行整治,符合条件的,积极引导业主实施整合,未达到安全标准前不得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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