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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机械项目环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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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隆霖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文号 (2010)涧行初字第19号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隆霖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凯,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少军,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市隆霖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霖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撤销一案,原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裁定此案移交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范廉、人民陪审员胡宝红、焦治泓组成合议庭,由范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隆霖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红、王思纯,被告环保局委托代理人杨凯、朱少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 希望被告能够规范执法行为,对合法的企业,应保驾护航;对那些轻微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先告知、进行整改,一般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撤销或改变被告市环保局洛环罚201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3051200093181/2),证明原告既然领取了营业执照,说明原告已经法律许可进行生产,因此原告不应再进行环评。 2、《土地租赁协议》和尤东村委会《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04年4月,在尤东村委会的招商引资的情况下,进入尤东工业区,并租赁该村的11.2亩土地,从事生产活动。 如需环评,应由工业园区负责,而不应由原告负责。 3、照片四组,证明原告厂区环境良好,没有污染,所有设备均在厂房车间内,车间全部被封闭,隔音比较好,因此原告的生产不影响周边的环境。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虽然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仍需进行环评。 对原告进行处罚,不是因为污染、噪音超标,而是因为原告没有办理环评手续。 被告市环保局辩称,原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局对原告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原告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是认可的,我局对其进行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四,工业园区有规划环评和园内企业环评,在区规划环评的基础上,园内企业也要进行环评,因此不能把企业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推到工业园区上。 第五,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施行标准》,处罚的幅度是18万~25万元,鉴于原告的实际情况,我局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罚款幅度处10万元罚款。

按照国家

第六,关于环保宣传,我局每年都开展世界环境日、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保大接访等活动,进行环保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综上,法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组证据:1、2010年2月22日现场调查(勘察)记录一份,证明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李**、徐雅娟出示证件后,对原告违法现场的实际勘验情况,发现原告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且原告正在生产。 2、2010年3月18日现场调查(勘察)记录一份,证明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李**、徐雅娟出示证件后,发现原告没有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且仍正在生产。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原告的建厂及投产时间,经营范围是机械加工,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告知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4、送达回证三份:①证明2010年2月22日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原告在没有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投产使用是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之规定,责令原告停止使用。 ②证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原告,告知书载明了原告的违法行为,告知了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的依据及拟处罚的结果,同时告知了原告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 ③证明2010年5月1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决定书载明了原告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依据、种类,并且告知了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第二组证据:1、环境违法调查立案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依法受理了环境违法案件。

2、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一份,证明原告基本违法事实清楚,进行立案处罚3、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没有收到原告办理环评的申请材料。

项目环境保护

4、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在没有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投产使用是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责令原告停止使用。 5、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原告在没有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投产使用是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责令原告停止使用。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决定书载明了原告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依据、种类,告知了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第三组证据:1、环境保护总局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证明此规章从2003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有效。

按照国家

条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在项目类别中明确规定了机械制造类,在新建、扩建、改造中都应当办理环评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此规章从2008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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