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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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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2011)津法民初字第535◑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1-09-27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黄平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属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德感工业园。 委托代理人成小松,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有限公司,住址:◑◑◑◑◑◑德感工业园。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属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小松、被告重庆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天、张高双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属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货款当月付清。 2011年8月,原、被告财务对帐,被告尚欠货款1 629 673.50元。

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 629 673.50元;承担资金占用损失800 505.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万◑◑◑◑◑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废钢购销合同》属实。 但双方在后期又重新签订了合同,新的合同对原告提供的货物的质量作出了相应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被告将货物处理后交由被告方的客户,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原因是原告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加工后出现了质量问题,我方与原告多次交涉,原告并未作出相应的处理。 由于原告供货有质量问题,造成我方的经济损失80多万元。 我方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是,我们也充分尊重案件所涉当事人的意愿,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点击此处 进行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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