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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员工安全协议书,与杨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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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与工人签订合同但是我不知道要怎么签订 来自:云南 大理 永平县 发表时间:2010-03-15 1956 有两种方式,种直接去劳动局购买劳动合同版本,回来签了之后去劳动局办理备案,但同时要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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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自己拟定合同,自己留存,不办理备案,也不购买保险。

律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0-03-16 09281、请检查您输入的地址是否正确。 2、感谢您使用本站,通过 网站首页 进行查找。 我现办有一采石场,证照齐全,想把自己的采石场承包给别人经营,承包方只付我方承包金,其他投资费用、经营税费以及一切安全生产由承包方负全责。 文书字号:(2014)宜古民初字第12◑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4-11-30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李正波;陈思文;杜红 原告李光祖,男,1958年2月◑◑日生,汉族,宜良县人。 委托代理人:邹林凌、朱晓康,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筑公司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颜益明,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建南,男,1962年9月◑◑日生,汉族,宜良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崇武,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光祖诉被告宜良县兴源◑◑◑◑◑发有限公司、宜良◑◑◑◑◑筑公司、杨建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光祖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林凌、朱晓康,被告宜良县兴源◑◑◑◑◑发有限公司、宜良◑◑◑◑◑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益明,被告杨建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崇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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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光祖诉称:2008年12月9日,宜良县兴源◑◑◑◑◑发有限公司与我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宜良县兴源◑◑◑◑◑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87万元的采石场搬迁补偿费,协议签订后由宜良县兴源◑◑◑◑◑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利用。

该采石场自2007年1月1日由李光祖、杨勇向凤莱村委会先觉村小组承包,采石场范围面积大约30亩,四至界限为:东至集体桉树基地车路,西至大薛营交界,南至苏光侯承包交界,北至本村洞子上边小路。 宜良县兴源◑◑◑◑◑发有限公司签订该协议后,便与宜良◑◑◑◑◑筑公司签订土地平整合同,由宜良◑◑◑◑◑筑公司进行施工。 综上所述,被告杨建南受被告宜良◑◑◑◑◑筑公司的指派,以宜良县兴源◑◑◑◑◑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加工厂进行施工,构成侵权,并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对此,我赔偿事宜曾多次找相关部门协商处理,但终归未得到解决,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我因被告的土地侵权行为而给我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350780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但是,我们也充分尊重案件所涉当事人的意愿,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点击此处 进行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原告李光祖诉被告宜良县兴源◑◑◑◑◑发有限公司、宜良◑◑◑◑◑筑公司、杨建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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