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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采石场的条件,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关于开办采石场的条件,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的信息展示:

条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乡镇非煤露天采矿业的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村、个体经营、联营和以其他形式开办的非煤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凡有矿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矿场的安全工作。 各类矿场必须贯彻“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 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及经济损失。 各矿场及其主管部门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乡镇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办矿单位凭“采矿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六条 各类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 第七条 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剥方法、穿爆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一)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得超过15米。

人工开采时,砂状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1.8米;松软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3米;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6米。 (二)松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50°;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75°。 (三)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整。 (四)最小平台宽度,必须保证运输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 采剥工作面有浮石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如未处理,不得在浮石危险区从事其他任何作业,并须制作醒目危险标志。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 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处理。

处理中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 边帮管理人员发现边帮有塌滑征兆时,有权下令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事后须及时向矿场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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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不适用于国营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煤矿。 第二章 引用标准 2.1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 2.2(85)冶字第815号“冶金群采矿山安全试行规程”。 第三章 术语 3.1露天矿场:在敞露的空间里采掘有用矿物的场所,称为露天矿场。 3.2乡镇露天矿场:指乡(镇)村集体或个体开办的露天矿场。 第四章 总则 4.1为加强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乡镇采掘业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订本规程。

采石场

4.2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 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本单位无合格人员时,可聘请外单位合格人员兼职。 4.3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4.5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 4.6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十八岁,体验合格; 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工作认真负责; d.按国标GB6722-86爆破员培训大纲要求,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4.7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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